粤民财字〔2013〕6号
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厅直属单位物业出租行为,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老王论坛 直属单位物业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老王论坛 办公室
2013年11月19日
老王论坛 直属单位物业出租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厅直属单位物业出租行为,加强物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经营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厅直属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直属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出租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直属单位物业,是指厅直属单位拥有产权或仅拥有使用权但不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屋、商铺、厂房、土地及其附属的相关设施和场地。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出租,是指出租单位作为出租人,将本单位拥有或使用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出租(含合作经营、承包等)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等费用的行为。
第五条 厅计财处和业务分管处室负责厅直属单位物业出租的具体管理和指导,驻厅监察室负责厅直属单位物业租赁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物业出租应在满足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进行,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出租管理
第七条 物业出租事先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制定合理的出租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招租价格及确定依据;招租方式;出租期限、用途、承租条件和租金增幅等内容。
第八条 招租价格的确定,必须结合物业租赁市场供求情况、周边同类同等物业的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经出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第九条 物业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年的,须向省厅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物业出租实行押金制度,应收取不少于2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出租物业需装修的,免租金装修期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2个月的,须向省厅报批。
第十二条 出租单位根据物业的产权、用途等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租。有以下情形的可采用协议招租方式:
(一)安排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居住的单位存量公房,拆迁回迁安置房;
(二)其他经批准的。
第三章 公开招租
第十三条 出租单位必须通过单位信息网专栏、省厅信息网站、待出租物业显要位置张贴招租公告或当地政府采购网等方式公开招租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应设置投诉监督电话,相关信息随招租公告一并发布。
第十四条 出租单位公布信息后,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受竞租人的报名,并审查资格。接受报名的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审查合格者收到出租单位书面通知后,于开标前缴交竞租保证金。未中标者当天退回竞租保证金。
第十五条 出租单位应当对竞租人的资料严格保密,防止出现串标、围标和干扰公平竞争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出租单位组织公开招租时,应邀请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代表参加招租会,并事前制定具体的开标评标办法。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只有一个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出租方式。无竞租人报名或应标,出租单位可视情况适当降低招租条件后再次组织招租。
第十八条 出租单位组织物业公开招租时,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租赁原物业优先权。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出租事项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
产权清晰的物业,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万元以上或物业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省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产权清晰的物业,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物业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报省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仅拥有使用权但不存在权属纠纷的物业,单项或批量年租金在20万元以上或租期在6个月以上的,报省厅备案;
租期内涉及减免租金的事项,需按以上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 物业出租事项由出租单位向省厅提出申请,送厅业务分管处室、计财处审核后报厅领导按权限进行审批,或经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或批准。
物业出租单位在报送上述事项材料时,应当详细说明事由、决策依据、可行性分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并附必要的附件。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租单位与经确认的承租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合法、有效、统一格式的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原则上应当列明租金按一定幅度增长的条款,以及合同终止情形及收回物业免责条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租赁合同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前,出租单位要咨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合同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租单位应当将合同报厅法规处、计财处和驻厅监察室备案。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物业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租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并加强对出租物业的安全、消防等监管。
第二十五条 出租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物业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物业租赁管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制定民主决策集体审议的工作机制,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厅业务分管处室要加强对所辖单位物业出租的指导;厅计财处要对直属单位的物业出租进行审核把关;驻厅监察室要对物业出租进行监督,会同计财处对物业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物业出租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物业招租工作中以权谋私。对违反本办法或在招租工作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厅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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