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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解读

2010-12-02 11:49:00 来源:老王论坛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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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上午,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据了解,在今年10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新修订出台后,我省是第一个修订出台村民委员会地方法规的省份。新修订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突出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人大、政府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职责。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共产党、人大和政府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作用,《选举办法》明确了各级党组织、人大、政府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职责。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财政困难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财政对村委会选举给予适当的补助;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失职渎职等情形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建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受理村民对有异议选举结果的举报,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认定是否有效。同时,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职责

  二是强化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社会监督。《选举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制度,以法规形式固定了选举观察制度,加强了社会力量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监督。据了解,以地方法规形式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制度进行规定,在全国尚属首次。我省从第三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开始,就广泛实施了选举观察制度,通过招募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师生、社会团体和律师事务所人员,组成省、市、县三级选举观察队伍,经过针对性培训,采取派出观察与应求观察相结合的形式到各地开展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观察活动,加大了纠错补缺力度,促进了选举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践证明,该制度是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得到了民政部的赞同,用法规形式予以固定是对该制度的升华。

  三是规范了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资格认定标准。考虑到“选民”概念主要用于人民代表的选举,《选举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精神,对“选民”的表述作了相应的修改,使用了“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表述。同时,进一步细化了村民登记的内容,规范了参加选举村民的资格认定标准。在计算村民年龄时,截止时间为本村的选举日。村民委员会选举前,规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四)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此外,《选举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处理程序,减少村民登记争议

  四是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及当选资格审查等工作。为了引导村民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综合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村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及当选资格审查等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四)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在本村工作并带头发展农村经济;(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同时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确认提名有效的候选人应当进行资格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举确认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五是规定可以采取“海选”的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设置了更加科学合理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供村民群众选择。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又叫“海选”、“二合一”,是指村民委员会选举按照预先设定的任职条件和职位、职数,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进行正式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明确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采取有候选人和无候选人两种选举方式,有利于各地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选择,可以在村级工作基础较好、具备一定选举条件的村,积极推行无候选人的选举办法;在一些村情复杂、村级工作基础薄弱的村,可以严格按程序分步操作,实行有候选人的选举,进一步加强各级对选举过程的把握。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能减少选举组织工作量,有效降低选举成本。

  六是强化了妇女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妇女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妇女,《选举办法》强化了妇女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正式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

  七是加强了村民民主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体现村民自治,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选举办法》增加了村民民主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各村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本村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因故不能如期进行选举,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另行确定选举日;监票、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已足三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八是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选举办法》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规定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可以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站的方式进行,方便各地在组织开展村民委员会选举时,根据各村规模和参选村民数的差异,本着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进行选择。一般来说,在参选村民比较少且易集中的村,投票选举时可以通过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集中投票;对待参选村民比较多且居住较分散的村,可采取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的形式进行投票。严格了流动票箱的设立程序,规定了流动票箱的设立须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并公告,防止“暗箱操作”等违法舞弊事件的发生。规范了委托投票的程序,规定了被委托人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同时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委托投票的村民进行审核并公告。规定了秘密写票的有关要求。规定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破坏、干扰选举的行为,村民对这些行为有权举报,有关机关对相关举报应当依法查处,确保了村民群众的举报权、监督权。

  九是规范了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程序。为了避免出现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工作移交不及时的情况发生,《选举办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程序,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选举办法》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期限、由谁主持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移交中的监督责任进行了规范,进一步确保了新旧村民委员会班子能够及时、顺利地完成工作交接,完成选举程序,巩固选举成果;使新班子尽快依法履行职责,尽快进行工作角色,切实担负起农村基层社会的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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