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21〕78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粤民发〔2020〕138号)要求,结合老王论坛 关于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相关活动安排,在全省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现将《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老王论坛
2021年3月29日
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民政部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21〕18号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粤民发〔2020〕138号)要求,结合关于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相关活动安排,决定在全省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组织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的组织开展,进一步降低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增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强化勤俭节约办会意识,弘扬艰苦奋斗、艰苦创业的优良作风,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贡献力量。
二、时间安排
2021年4月至10月。
三、主要任务
(一)减免收费额度。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充分考虑自身工作实际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主动减免部分经营困难会员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生存困难民营中小微企业的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降低收费标准。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在统筹考虑会员企业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勤俭节约办会意识,力所能及压缩自身费用支出成本,主动降低一批盈余较多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切实防止过高收费。
(三)规范合法收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的监督检查力度,配合发展改革等部门持续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指导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和规范一批收费项目,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
(四)查处违规收费。会同和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抽查检查力度,集中查处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始终保持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的高压态势。
(五)整治违规评选评奖。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2012〕2号)关于“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予批准的,一律不得继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规定,各地要集中清理整治行业协会商会违规评选评奖活动,特别是要坚决禁止行业协会商会借建党百年之机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切实维护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六)树立正反典型。通报表扬一批降低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效果明显的行业协会商会先进典型,公开曝光一批顶风违法违规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业协会商会负面典型,为专项行动开展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和工作环境。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1年3月)。各地制定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治理内容、责任分工、工作措施、时间节点等内容,做好专项行动的全面部署动员。
(二)自查自纠(2021年4月至8月)。各地对辖区行业协会商会结合年检年报和规范法人治理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规范收费自查清单和整改台账,明确整改内容,倒排时间表,指定责任人,推动专项行动落地生效。
(三)督促检查(2021年8月至9月)。老王论坛 采取交叉检查、专项督查、委托第三方等形式开展专项行动成效督查,推动各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共同查处一批收费、通报一批收费,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落实专项行动各项任务上的监管合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把专项行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及《通知》要求的重要举措,纳入今年民政重点工作范围,推动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民政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中的主要任务,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步骤安排,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各级行业协会商会在深刻认识减税降费工作重大意义基础上,自觉主动减免一批收费、降低一批收费、规范一批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获得感。
(三)按时报送信息。请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负责专项行动的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附件1)报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并于2021年10月上旬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和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通过粤政易报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人:卓宇腾,电话:83346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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