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社会救助项目分属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等不同的部门管理,这决定了社会救助必须打破部门壁垒,加强信息共享和高效协同。第一,救助对象识别认定有赖于部门间信息共享。一方面,核对平台建在民政部门,各专项救助的主管部门需委托民政部门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才能完成识别认定;另一方面,核对平台数据建立在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共同协作的基础上。第二,救助待遇发放需要各部门衔接。在实践中,很多救助对象不仅享受生活救助,还能获得专项救助或社会福利,必须多部门密切配合协作才能在做好兜底保障的同时避免浪费有限的公共资源。第三,社会救助动态监测预警离不开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社会救助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是通过分析疾病、死亡、残疾、服刑、失业、离婚、交通事故等风险信息来实现贫困风险的预警,这些信息的获取需要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多部门信息共享与高效协同入法,具有深远意义。第一,有利于破解社会救助“信息孤岛”。民政部门已同公安、金融、税务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渠道,但从实践来看,数据共享主要依赖部门间协商和规范性文件,数据共享范围受限。微信、支付宝等企业数据没有与政府核对平台对接,这会严重影响核对的准确性。信息共享从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责任,可以为困难群众精准识别认定提供稳定、持续的数据支撑。第二,有利于实现兜底保障和精准救助。社会救助涉及多个部门,根据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为其精准匹配救助项目需要各部门信息共享和密切协作。第三,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在社会救助实践中,基层工作人员需要完成材料审核、家庭经济调查、入户核查等大量事务性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后,群众申请救助时提交材料会大幅减少,基层工作人员依托信息系统开展审核,会大幅提高审批效率。第四,有利于推动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社会救助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大量个人信息和敏感数据,在实践中,一些部门由于担心信息共享缺乏法律依据而不愿共享或者尽可能少共享,个别地区也存在数据使用不规范、权责边界不清等问题。社会救助法第10条、第70条明确规定了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的责任边界,有利于实现救助信息“依法共享、依法使用、依法管理”的目标,为数字时代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面对新法赋能,未来社会救助数字化工作需要在以下三方面持续发力。第一,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建议进一步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共享主体、共享事项、共享程序、数据安全、责任追究等具体制度,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同时,加强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之间的衔接,实现依法共享、依法管理。第二,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协同运行机制。不同部门对数据共享的意愿和积极性差异大、数据标准不统一,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接口规范、共享目录和更新规则,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数据互联互通。同时,可以将协同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以提高其信息共享的积极性。第三,加强基层数字治理能力建设。目前,部分基层地区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基层工作人员数字化能力不足。建议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数字化转型,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提升基层主动发现、精准识别、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能力。同时,社会救助业务仍要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部分困难群众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问题。
来源:《中国民政》杂志2026年6月下刊
作者:姚建平(华北电力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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